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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6年度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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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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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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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郭天發 │第一商業銀行│97年1月31日 │6,390元 │XA0000000 │ │
│ │ │屏東分行 │ │ │ │ │
├──┼──────┼──────┼──────┼───────┼─────┼──┤
│002 │賴怡君 │陽信商業銀行│97年2月8日 │33,920元 │AD0000000 │ │
│ │ │自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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