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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2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5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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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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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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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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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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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1 │1000 │ │
├──┼───────────┼───────┼──┼──┼───┼───┤
│004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1 │1000 │ │
├──┼───────────┼───────┼──┼──┼───┼───┤
│005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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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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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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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 │1 │2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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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2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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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 │1 │6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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