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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邱玉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若相對人為公司,請提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並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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