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司促,3179,200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79號
債 權 人 陳洪秀春
債 務 人 董廖秀菊

債 務 人 董正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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