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司促,3338,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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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督促程序係為方便債權人迅速簡易取得執行名義,以取代給付訴訟程序之制度,故限於給付請求始得利用,又債權人行使給付請求權之程序方法,須無法律規定始可,如不得直接提起給付訴訟,自不得逕行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之標的,係命債務人給付扶養費,此雖為給付請求權,惟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依上說明,直系親屬請求給付扶養費之案件,非經法院調解不得起訴,債權人之聲請顯然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孟辰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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