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司促,3858,2009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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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
債 權 人 全方位理財行銷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孟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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