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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4 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4年4 月27日至民國134 年4 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並於民國95年12月19日與相對人簽訂授信契約書,嗣債務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2 月14日起陸續依上開授信契約書①向聲請人聲請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美金721,450 元,清償期為民國97年8 月12日、②向聲請人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經聲請人開發如附表二所示遠期信用狀,為債務人墊款美金1,977,894.58元。
詎至清償期,債務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美金2,557,825.65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債務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6 月9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件、建物登記簿謄本四件、授信契約書影本一件、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一件、催告函影本一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本十二件、進口到單交易紀錄單影本十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徐孟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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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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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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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屏東 │新屏│ │29 │建│0 │24 │0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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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 │屏東 │新屏│ │30 │建│0 │24 │1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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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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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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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4 │屏東市○○○路│新屏段30地號 │加強磚造、│1樓197.40、2樓116.48合│ │全部│ │
│ │ │2號 │ │二層樓房 │計313.8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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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0 │屏東市○○○路│新屏段29、30地│加強磚造、│1樓613.84、2樓1,276.75│ │全部│ │
│ │ │4號 │號 │二層樓房 │合計1,890.5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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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 │屏東市○○○路│新屏段29、30地│加強磚造、│1樓1,004.78樓271.08、 │ │全部│ │
│ │ │4號 │號 │二層樓房 │地下層60.00合計1,335.8│ │ │ │
│ │ │ │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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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65 │屏東市○○○路│新屏段29、30地│加強磚造、│1樓1,433.27、2樓1,343.│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2、4號 │號 │三層樓房 │36、3 樓1,338.13地下層│面積12.82 │ │ │
│ │ │ │ │ │172.70 合計4,287.46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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