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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莊雪娥於民國83年1 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 元,約定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並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莊雪娥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00,000 元及利息,嗣因分割,附表所示之土地陸續移轉為相對人乙○○、丙○○、己○○、丁○○、戊○○所有,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五件、本票影本二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徐孟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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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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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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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里港 │塔樓│ │121-8 │建│0 │0 │68 │200 分│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之48 │伯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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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 │里港 │塔樓│ │121-10│建│0 │1 │15 │200 分│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之48 │志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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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 │里港 │塔樓│ │121-11│建│0 │1 │23 │200 分│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之48 │志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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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屏東 │里港 │塔樓│ │121-13│建│0 │1 │35 │200 分│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之48 │志國、陳志│
│ │ │ │ │ │ │ │ │ │ │ │儒應有部分│
│ │ │ │ │ │ │ │ │ │ │ │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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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屏東 │里港 │塔樓│ │121-14│建│0 │0 │50 │200 分│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之48 │志國、陳志│
│ │ │ │ │ │ │ │ │ │ │ │儒應有部分│
│ │ │ │ │ │ │ │ │ │ │ │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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