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司票,218,2009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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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乙件(票據號碼:CH53789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徐孟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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