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司票,231,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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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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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98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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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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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5年4月10日 │95年4月10日 │2101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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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5年5月10日 │95年5月10日 │2101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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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5年6月10日 │95年6月10日 │2101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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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5年7月10日 │95年7月10日 │2101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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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5年8月10日 │95年8月10日 │2101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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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5年9月10日 │95年9月10日 │2101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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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5年10月10日│95年10月10日│210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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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5年11月10日│95年11月10日│2101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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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5年12月10日│95年12月10日│2101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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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6年1月10日 │96年1月10日 │2101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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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6年2月10日 │96年2月10日 │2101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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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6年3月10日 │96年3月10日 │2101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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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6年4月10日 │96年4月10日 │2101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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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6年5月10日 │96年5月10日 │2101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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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6年6月10日 │96年6月10日 │210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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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6年7月10日 │96年7月10日 │1144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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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6年8月10日 │96年8月10日 │1144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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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6年9月10日 │96年9月10日 │1144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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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6年10月10日│96年10月10日│1144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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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10日│1144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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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0日│1144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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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7年1月10日 │97年1月10日 │114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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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7年2月10日 │97年2月10日 │1144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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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7年3月10日 │97年3月10日 │1144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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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7年4月10日 │97年4月10日 │1144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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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7年5月10日 │97年5月10日 │1144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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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7年6月10日 │97年6月10日 │1144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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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7年7月10日 │97年7月10日 │1144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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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7年8月10日 │97年8月10日 │1144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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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7年9月10日 │97年9月10日 │1144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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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7年10月10日│97年10月10日│1144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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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10日│1144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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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7年12月10日│97年12月10日│1144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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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8年1月10日 │98年1月10日 │1144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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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95年2月16日 │20,000元      │98年2月10日 │98年2月10日 │1144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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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 (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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