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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任明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紅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4,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8,4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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