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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黃郁婷律師
陳建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4,62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3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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