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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零貳萬叁仟伍佰玖拾貳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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