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即林育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官 王炳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靜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與債權人台新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又是否仍與台新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 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配偶全戶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並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9.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10.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提出債務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 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
12.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 ,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 輛?
13.說明戶籍所在即門牌號碼屏東市○○路41巷7 號房屋之現使 用情形及其用途?
14.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之營業處所地址及名稱,並說明工作性 質及內容。
15.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
16.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 (信用 報告)回 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
17.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8.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24,177元;
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倘無固定收入,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並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