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消債更,60,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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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官 王炳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靜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2.說明有無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倘有,則提出自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 (倘毀)之 原因、毀諾之確切時間?及提出「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影本;
倘無,則有無申請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程序?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或前置協商退件通知書)。
※倘未經前置協商,則毋庸補正以下各事項(因程式未符,將裁定駁回),請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請求進行前置協商程序。
3.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尤其以臺灣土地銀行所積欠之債務(債權發生原因為「幫人」)應據實詳細說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4.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 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5.請據實說明每月之薪資收入?並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並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及與前配偶黃建誠之離婚協議書影本。
9.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10.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 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如無法提出,請據實 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11.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 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 車輛?
12.請陳報債務人任職處所之營業處所地址及名稱,及說明工作 性質及內容。
13.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
14.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 (信用 報告)回 覆書(粉紅色)。
15.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6.提出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7.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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