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補,63,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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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甲○○
丙○○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
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3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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