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補,90,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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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鼎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9,25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1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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