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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4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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