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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送達住址。如為清算中法人,其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並應補正該法人向所屬法院陳報選任清算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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