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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通)1,562,389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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