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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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