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戴家富戴國正之承.
訴訟代理人 賴月梅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戴家次
訴訟代理人 符昌鳳
被 告 戴國志
戴國康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戴莉珍
被 告 戴國莊
樓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戴家勤
被 告 戴國輅
訴訟代理人 戴家唐
被 告 戴國勇
訴訟代理人 管佐妹
被 告 戴國成
戴國優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國培
被 告 戴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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