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淦家強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即反訴原告 歐文章
兼訴訟代理 李素珠
人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依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