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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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