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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7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4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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