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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7 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2,2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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