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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明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英屬維京群島商瑪士高國際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英屬維京群島商瑪士高國際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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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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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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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英屬維京群島商瑪士高國│89-NX-000001 │ │1 │77500 │ │
│ │際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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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小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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