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4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4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田美惠 │萬泰商業銀行│97年4月10日 │8,440元 │BP0000000 │ │
│ │ │屏東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