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異議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因99年度事聲字第2 號聲明異議(消債)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