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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338號
聲 請 人 林嵊傑
債 務 人 鴻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即蔡永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究對鴻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或是蔡永祥個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338號
聲 請 人 林嵊傑
債 務 人 鴻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即蔡永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究對鴻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或是蔡永祥個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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