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司促,15338,2010111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338號
聲 請 人 林嵊傑
債 務 人 鴻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即蔡永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究對鴻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或是蔡永祥個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