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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7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務 人 徐振樹歿)住屏東.
遺產管理人 蔡錫欽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之請求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徐振樹已歿,其遺產管理人住所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已歿)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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