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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024號
債 權 人 林志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榮一、楊陳碧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024號
債 權 人 林志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榮一、楊陳碧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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