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司促,16024,201011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024號
債 權 人 林志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榮一、楊陳碧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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