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司促,16205,2010111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205號
債 權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上列當事人張盛榮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