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司促,16311,201011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311號
債 權 人 北國麗景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高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英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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