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司促,16875,20101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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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87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廖彩卿
債 務 人 陳淑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彩卿、陳淑靜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住所均在雲林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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