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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8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雅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
債務人至99年11月23日止累計97,060元正未給付,其中50,085元為消費款;
43,375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雅玲於93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3日止累計357,596元正未給付,(其中191,691元為本金,165,90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 黃雅玲於92年10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92年10月3日起至95年10月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3日止累計84,259元正未給付,其中53,482元為本金;
29,107元為利息;
1,6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6887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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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黃雅玲 │99年11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0085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黃雅玲 │99年11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1691│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黃雅玲 │99年11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53482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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