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司促,6883,2010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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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8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1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林耀勳」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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