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住所在台東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