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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30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補正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
三、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5 紙(支票號碼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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