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司促,8425,201006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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