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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務人丙○○擔任連帶保證人所簽之切結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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