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964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怡君
債 務 人 吳哲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叁仟伍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