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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96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怡君
債 務 人 徐美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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