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司促,9919,201007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9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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