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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丙○○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消債清字第2 號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下同)99年3月16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9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債務人有⑴坐落高雄縣岡山鎮○○段331 地號之土地乙筆,但審酌該筆土地面積為19.71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9,200 元,債務人應有部分為4230分之97,有土地謄本乙份附卷可佐,若以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僅有4,158 元,顯無清算之實益。
⑵汽車乙部(債務人陳報已註銷,但本院於99年6 月14日所調取之9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仍有該汽車之記載),惟該部汽車(車牌號碼3XE-2997)為DAIHATSU牌、汽缸容量為993 、於西元1989年出廠,而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其中汽車使用年限為5 年,本部汽車已使用21年,折舊後殘值已低。
⑶另有債務人陳報其有普通輕型機車乙輛(車牌號碼ZYV-652 ),惟由其行車執照顯示其所有機車為西元1999年6 月出廠,使用至今已10年,而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其中機車使用年限為3 年,上開機車已逾該使用年限,因此應已無折舊後之殘值。
另查債務人之配偶依本院職權調取其之9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以觀,並無財產,故亦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資請求,復查無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29條於99年6 月15日以屏院惠民執宙字第99司執消債清13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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