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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3年7 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第三人賴屏鴻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之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12月30日,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2,485,53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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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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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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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枋寮 │枋寮│北勢│219-12│田│0 │46 │47 │全部 │ │
│ │ │ │ │寮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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