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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借款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2日行文命其應於補正函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且該補正函已於民國99年6 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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