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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2 月23日,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32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 年2月2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2 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7,2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9 年2月25日起至民國99年11月25日止,詎屆清償日,債務人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4,480,000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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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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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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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屏東 │楠樹│一 │51-5 │旱│0 │1 │49 │全部 │ │
│ │ │ │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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