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司票,442,201006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所簽發之本票原本二紙(票號TH260558、TH405250)。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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