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001 │98年1月15日 │100,000元 │ 未載 │CH731641 │ │
├──┼──────┼───────┼──────┼─────┼──┤
│002 │98年2月15日 │100,000元 │ 未載 │CH731642 │ │
├──┼──────┼───────┼──────┼─────┼──┤
│003 │97年11月15日│100,000元 │ 未載 │CH731639 │ │
├──┼──────┼───────┼──────┼─────┼──┤
│004 │97年12月15日│100,000元 │ 未載 │CH731640 │ │
├──┼──────┼───────┼──────┼─────┼──┤
│005 │97年9月15日 │100,000元 │ 未載 │CH731637 │ │
├──┼──────┼───────┼──────┼─────┼──┤
│006 │97年10月15日│100,000元 │ 未載 │CH731638 │ │
├──┼──────┼───────┼──────┼─────┼──┤
│007 │97年7月15日 │100,000元 │ 未載 │CH731635 │ │
├──┼──────┼───────┼──────┼─────┼──┤
│008 │97年8月15日 │100,000元 │ 未載 │CH731636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 確定證明書) ,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